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

2023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其中《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
一、规定适用主体范围。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1.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2.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3.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4.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LED灯珠表面涂抹有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5.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混合搭配使用;6.禁止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场内经营者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三、全面加强违法处置。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20